现在发票丢失无需登报声明作废。
自2019年7月起,纳税人丢失发票的,取消登报声明要求。处理方式:
1. 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:同时丢失发票联和抵扣联的,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记账联复印件,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。丢失其中一联的,可用另一联复印件备查。
2. 数电发票:不存在丢失问题,可随时在税务数字账户重新下载。
3. 风险提示:仍应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,未按规定保管发票可能被处1万元以下罚款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