不能全额扣除,执行“双限额”孰低原则。
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,按照发生额的60%扣除,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(营业)收入的5‰。
举例: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,业务招待费20万元。按60%计算可扣12万元;按收入5‰计算上限5万元。最终只能扣除5万元,其余15万元需纳税调增。
建议:业务招待费与会议费、差旅费分清核算,凭证完整,避免混记导致全部无法扣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