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。
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,纳税人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,在同一城市重新购买住房的,可按规定申请退还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。
退税标准: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,全部退还;小于的,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。
注意:出售和重新购买的住房应在同一城市范围内,且出售自有住房的纳税人与新购住房之间须直接相关(产权人之一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