当然可以。
根据《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》规定: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、经营的其他类型纳税人缴费人可自愿申请纳入本办法管理。(注:其他类型纳税人缴费人包括事业单位、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等。)
自愿申请纳入纳税缴费信用管理的纳税人缴费人,可自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税费事宜满12个月后填写《纳税缴费信用参评申请表》,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参与纳税缴费信用评价。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次月依据其近12个月的纳税缴费信用状况确定纳税缴费信用级别。
您可以在电子税务局进行申请,具体操作步骤如下:
1. 登录电子税务局,点击【我要办税】-【纳税缴费信用】-【纳税缴费信用管理】。
2. 选择评价年度,点击右上方【申请调整】。
3. 选择【申请参评】,点击【确定】。
4. 提交成功之后,主管税务机关将于受理申请的次月开展评价。
【温馨提示】纳税人缴费人自愿申请纳入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后,存续期内将持续保持参评状态,不得撤出。以前年度的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不再评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