减按1%征收率的政策仍在执行。
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,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除销售、出租不动产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之外的增值税应税交易,依照3%征收率减按1%征收率征收增值税;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项目,当期在预缴地实现的全部价款、预收款合计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,减按1%预征率预缴。
提示:您也可以选择放弃减税,按3%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,购买方可以据以抵扣进项。